本府115年3月18日府消減字第 號颱風災害(一級、二級及三級開設)危險潛勢區域公告

  • 資料來源:公共運輸科

1.依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,颱風侵襲期間,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,劃定警戒範圍及管制事項 ,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,保障民眾生命、財產安全。


2.公告管制期間,各管制地點民眾非持有通行證件者,不得進出,本縣各防災編組機關(單位)執行公務之軍、警、 公務人員或其他必要人員,可持公務識別證或身分證明文件進出該劃定區域範圍。 


3.公告管制期間,各管制地點如遇民眾擅自進入時,應立即開立勸導通知單,經勸導不聽者,應立即開立舉發單,並強制驅離。